有證標準物質是指“附有由機構發布的文件,提供使用有效程序獲得的具有不確定度和溯源性的一個或多個特性值的標準物質[1]”。因此,有證書的標準物質不一定就是有證標準物質.有證標準物質應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溯源性和不確定度聲明;(2)標準物質的制備、定值及認定符合由ISO指南34和指南35給出的有效程序,我國已將上述指南等效轉化為JJF1342《標準物質研制(生產)機構通用要求》和JJF1343《標準物質定值的通用原則及統計學原理》,成為國家標準物質的評審、發布的技術依據。
標準物質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1)標準物質存放環境要符合要求,確保其不變質。
2)標準物質購置由各檢驗室提出申請,由綜合室匯總,經所長批準后,由綜合室按供應商評價目錄中所選擇的供應商處進行購買,不得購買無許可證或無標識的標準物質。
3)標準物質應按需領取,發放要履行登記手續,必須按其說明書上規定的期限定期更換,剩余的標準物質不能再倒回原處。
2、標準溶液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1)標準溶液的制備和標定、使用管理,由檢驗室設專人負責。
2)標準溶液的制備必須嚴格按 GB/T601-2002 滴定分析 ( 容量分析 ) 用標準溶液的制備規定進行 , 專人配制和標定 , 且不得少于兩人。標定時應詳細記錄標定過程。
3)標準溶液實行標志管理,制備好的標準溶液應在標簽上注明名稱、濃度、基準物質名稱、配制人、配制日期、標定人、標定日期、保存時間,并合理放置,由專人妥善保管。
4)標準溶液的配制人和標定人要填寫“標準溶液的制備與標定原始記錄”。配制好的標準溶液由室主任批準后,方可使用。
5)標準溶液在檢驗室內應單獨放置,并保證室內環境條件符合要求。標定好的標準溶液在常溫下的保存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超過期限的標準溶液由配制人員重新標定,作好相應的記錄和標簽。
6)檢驗人員使用標準溶液發現異常時,應及時向室主任反映,做好相應的處理。